楚雄州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示范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和性质

本会名称为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。地址为       县(市)       乡(镇)         村(街)。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、依法成立的、从事农村专业技术交流、科技普及、技术经济合作的农民群众组织。主管单位 。登记管理机关 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组织原则

(一)本会宗旨是提高会员的专业技术和生产水平,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移,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。

(二)本会遵循自愿原则。是由具有专业技术和从事专业生产、经营的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联合组织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,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。以交流技术经验、相互帮助和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入,实现共同富裕。会员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平等。协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会员是本会的主人。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三条 本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,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。其主要业务范围,可为下列各款中之一项或数项。

(一)组织会员交流生产技术和经验,提高会员的技艺和生产水平。

(二)为发展专业生产、联合从事科技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、技术服务。促进技工贸、产供销的产业化进程。

(三)为参加市场流通和竞争、拓宽流通渠道、建设营销网络和专业市场、运输营销会员生产、加工的产品。

(四)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产前、产中、产后配套的社会化服务,以及生产、生活资料。

(五)积极与有关单位、部门、团体协同组织技术、学术、成果、产品等方面的交流、推广或联合,代表会员对外发生经济、技术联系,为会员提供信息、法律、技术等方面的服务。

(六)根据共同经营的需要,可以建立经济联合体,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,筹集资金,拓展经营规模和渠道。

(七)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,发展有利于本协会的其它事项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四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两种(或个人会员一种)。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手续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,热心本会事业,支持本全工作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;

(三)从事专业生产技术、经营者。会员入会,由理事会讲座通过,并发给会员证。协会设立会员名册、按会员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、文化程度、党(团)员、住址、入会日期等项进行登记。

第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

(一)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)在本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)参加本会有关生龙活虎、业务等各种活动;

3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生产、技术资料及信息等;

4)优先参加生产、加工、销售一体化经营;

5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(二)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1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人决议;

2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3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生产、经营等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
4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乐于向会员和附近农民传授自己的先进技术及先进经验;

5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同意,在债权债务清楚的情况下,方可输退会手续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规定,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经理事会作出决定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八条 本会机构

(一)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二)理事会(必要时设常务理事会);

(三)监事会(协会根据自身发展,如创办经济联合体,实行股份合作等经济形式时,应设置监察机构,负责监督协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活动)。

第九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总和和规章制度;
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,通过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经营业务;
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3—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幕期间,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理事会由3—13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—3名,秘书长1名,每届任期3—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听取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的年度或阶段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制订工作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,筹集活动经费;

(四)决定召开下届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有关事宜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,任免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五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,保证本会活动合法进行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订协议或经营合同等。

第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察机构。由股权最高和有代表性的会员3—5人组成,任期3—5年,可以连任。理事成员、财务人员及其理事长、常务理事的直系亲属,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。

第十七条 监察院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监督理事会对章程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执行情况;

(二)监督本会及实体经营业务、财务管理的合法性与真实性;

(三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四)派出代表列席理事会,但不干预理事会的正常业务活动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(二)个人、团体、单位、部门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创办经济实体等服务性收入。
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
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。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。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资产,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会员公布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创办经济联合体或协同会员进行产、供、销一体化经营服务,应事先与有关人员签订协议(合同),必要时进行公证。严格执行合同和协议的有关规定,正确处理本会和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人选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、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自主分配原则。创办的经济联合体和服务性收入,除依法纳税和提留公积金、公益金外,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原则,其比例由会员大会(或代表会)决定。如用承包方式,其承包额也由会员大会(或代表会)决定。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资产,不得分配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生效并公布执行,同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 如本会自行决定解散、撤消、合并等情况终止活动,须经2/3以上的会员通过,并处理好一切债权、债务和资产分配。

第二十七条 如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政策,除当事人负责外,本会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处理决定。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《楚雄州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示范章程》说明

一、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“抓紧制定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示范章程》,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真正成为‘民办、民管、民受益’的新型经济组织”的精神,遵照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州发展农技协的工作要求,制定本示范章程。

二、本示范章程适用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,在建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时,要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各自的章程。本示范章程只起示范、引导作用。它不能代替专业技术协会自己的章程,不必照抄。

三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示范章程是农技协的规章,是农技协动作的基本法则,具有法律效力、普遍约束力、相对稳定性三个特点。一定要维护章程的严肃性。

四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兼容性,能容纳不同种类、不同类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。在确定业务活动内容时,一定要突出特点,切忌千篇一律。

五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这个名称,科学、准确、完整地概括出了它的特征、功能、发展趋势,得到了中央、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、政府的认可,它简称农技协或农研会。属于股份合作制农技协的,应在名称或章程上注明。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名称,都要反映专业特色和合作性质。

六、本示范章程以个人为会员。会员按业缘组织,不受血缘、地缘的限制。

七、本示范章程强调“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”的原则。允许会员退会,这是会员的权利,是对会员权利的尊重;退会要办理必要的手续,处理好债权和债务,执行合同,这既是对退会会员权利的保护,也是对其他会员权利的保护和尊重。

八、本示范章程强调建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,农技协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,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制度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,是用合作制规范农技协的政策基础。只有坚持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和联合,才能调动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两个积极性,促进专业生产的发展,帮助会员增加收入,实现共同富裕。

九、本示范章程实行自主分配原则。提留、分配等问题由会员大会决议。本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的分配原则。

十、本示范章程对农技协召开会议时间,提出了具体的要求。旨在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,保障会员的主体地位,使用权农技协的活动经常化、制度化。

十一、农技协兴办经营实体,应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。